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有甚麼不同?


  依據條例第25條,都市更新權利分配原則上是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是一個透明且公開的流程與計算方式,但如果得到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也可以協議合建的方式進行。

  協議合建的方式不同的地方是依照地主與建商簽訂的合建契約來分配,簡單來說就是建商依地主的喜好互相達成共識,因此政府並不會介入協議合建。協議合建的方式自由度較高,所以也常出現建商私底下談條件,過程不公開的情況出現,對於專業知識與談判技巧較差的地主,常常無法明確說出自己的要求,也可能因資訊不對稱的問題,與實施者無法達成共識。

  然而,由於權利變換有稅捐的優惠,後續申請建照,依法都不需要地主同意或會同,所以都市更新為達到稅捐優惠則表面以權利變換進行,但私底下為滿足各地主之不同需求則以協議合建方式進行。

  協議合建權利變換各有利弊,儘管建商多走表面的權利變換,私底下以協議合建的方式進行,但在都更的遊戲裡,不管是哪一種方式,地主還是可以向建商爭取更新後的合理分配,自由度較高的協議合建也意味者都更後分配的彈性較大,地主也可以依自己的喜好與建商談條件,可別讓自己權利受損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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